关于报送科研工作量的通知
日期: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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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学单位:
经科研处、教务处研究,决定对本学期承担学校及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科研项目的主持人的科研工作折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请各教学单位做好科研工作的审核工作,于1月2日前报送科研处。
一、 范围
1.本学期在岗的教学人员;2.列入学校、教育厅、科技厅科研计划的在研项目;3.不含已结题、延期、终止、撤销的科研项目。
二、 标准
各级科研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按16周)。 | 学校项目 | 教育厅项目 | 科技厅项目 |
教学工作量 (学时/周) | 1.5 | 2.0 | 2.5 |
三、 要求
1. 承担科研项目的工作量计入本学期教学工作量,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依据。
2. 科研工作量由项目主持人根据课题组成员具体工作自主分配。
3. 符合条件的项目主持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按照要求严格审定,科研处审核,教务处最终确认。
4. 填报工作量要实事求是,任何人不得虚报。 科研处、教务处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