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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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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
答:具有宁夏户籍,毕业当年年底前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答: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如下: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部分,按照补偿代偿标准实行补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答:自治区对到我区县级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的方法,即:3年服务期满后,符合补偿和代偿条件的学生,自治区属高校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毕业高校提出申请。
答:(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答:(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
答:高校根据毕业生提交的材料,按照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答: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二)《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三)户口本复印件或派出所户籍证明;
(四)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等文书复印件;
(五)服务期内连续3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流水;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结清凭证(有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供);
(七)毕业生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学位证、毕业证复印件;
(八)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政策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的,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具体准备材料咨询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答:符合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