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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5-06
点击:768
2024届高校毕业生
预计达1179万
同比增加21万
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
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
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
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所需材料
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6-24岁失业青年
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给予一定标准的
就业见习补贴
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
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所需材料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于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政策
小微企业
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
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
符合条件人员人数
达到一定比例的
可申请
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
创业担保贷款
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所需材料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合伙创业的,可根据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
注 意
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
高校毕业生
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
在职称评定
项目申请
荣誉申报时
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
同等待遇
政策来源
1、2023年12月20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
2、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